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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辉的工作经历

周玉辉的工作经历

2014.07- 至今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

◆ 主讲民法学、科技法必修课程

◆ 开设担保法原理与实务、侵权责任法、合同法选修课

2011.06-2011.09 蓝点司法培训学校

◆ 主讲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强调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调

◆撰写司法考试卷三(民商法)模拟试题,并主讲模拟题精讲班

◆ 主讲考前民商法预测班

2010.09-2011.0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讲授民法)

◆讲授北航法学院双学位班民法课程

2010.05-2010.09 三校名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民法辅导)

◆负责超级旗舰班学生专业辅导、方法导航

◆讲授三校名师北京旗舰班、北京暑期精品班民法习题课

2008.11-2009.08 法制日报社(实习编辑)

◆ 负责《法制周末》第13版、第15版、第16版采编工作

◆ 撰写稿件或专访十余件,与法学理论界和司考辅导界广泛接触

2008.05-2008.8 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民商法教学辅导)

◆ 为封闭班课余答疑和试题串讲

◆ 编校司法资料和模拟试题

2004.07-2006.07 山东省泰安市第一中学(英语教师)

◆ 从事高中英语教学,成绩优异

◆ 担任班主任,所带班级在历次评比中名列前茅

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

许多同学在考研的时候选择法律专业,跨考法学的同学,大家的起点都是一样的,我们整理分享“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相关内容,一起来看。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

1、101思想政治理论

2、201英语一

3、612专业综合一(含民法、刑法)

4、847专业综合二(含法理学、宪法学)

复习资料

法条

以下法条是必备的:《刑法》及其立法解释、重要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及其《适用意见》、《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解释等以及重要的司法解释;

《宪法典》、《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政府组织法》、《代表法》、《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宪法性法律。

基本的法条是必备的,特别是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宪法典等,往往原题就出现在法条之中。但是我们不要求大家去通读枯燥的法条,大家只要能把重点的法条理解记忆了就可以。

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是法学学科门类 学位教育中位于法学学士和法学博士之间的一个层次,供拥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考生报考,学习侧重坚实的理论研究,旨在为国家培养全方位的学术、实务型人才。

法学硕士的招生主要由招生院校自主命题招生或者联考招生,被录取后,获得硕士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区别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扩展资料:

区别:

1、报考要求不同。

报考法学硕士的考生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不限本科专业(但实际考生多为法学本科),但不招收同等学历的非本科生。

报考法律硕士的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历)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且同等学历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工作二年;同等学历的专科毕业生必须工作三年。(从2009年起,允许法学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

2、招生方式、考试试题不同。

法学硕士是全国有资格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高校各自单独命题(除公共课外),全国重点大学和一部分一般本科院校一般都有招收法学硕士的资格;法学硕士专业课试题为院校自主命题,但正因为如此,法学硕士考试的公正性与客观性方面有很大缺陷,相较法律硕士而言对外校考生较不公平。

法律硕士是通过全国法律硕士专业试点单位联合考试来招收的,全国有权招收法律硕士的院校只有少数重点院校;法律硕士试题由国家统一命题,公正性较高.因此,基于公开平等的考虑,报考法律硕士的考生较多,也较热门。

3、 教育方式、培养目标不同。

每个法学硕士有一个导师,在读期间能得到导师的全面辅导,深入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因此,法学硕士专业划分较细,研究领域一般只有一个方向.对其他方向基本不涉及.培养方向主要是学术研究、科研教学,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养高级理论型学术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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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基础模拟选择试题及答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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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跃跃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刚好达到《公司法》规定的可以不再提取的最低限额,遂决定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那么转为公司资本的该项公积金最多可以是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A 25%

B 50%

C 12.5%

D 75%

【答案】:A

【解析】:

理由:《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的,可以不再提取。”由此可知,本题中的跃跃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根据第169条第2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可知,留存的该项公积金最少也要达到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那么本题中的跃跃公司转为公司资本的该项公积金最多可以是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正确答案是A项。

2.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中,不会涉及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A 某甲的丈夫乙在出外经商定居时与某女青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B 某甲的丈夫乙在家中时常打骂凌辱甲和她的孩子

C 某甲的丈夫乙在外地用欺骗手段得以和某女青年登记结婚

D 某甲的丈夫在婚前隐瞒自己的精神病史

【答案】:D

【解析】:

[考点]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解析]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依此, ABC项情形属于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D项当选。

3.甲与其他两个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此前,甲曾向乙借款5万元,一半用于合伙的出资,一半用于自己房屋的翻新改造。食品厂经营半年后,获纯利3万元,恰在此时,甲的房屋因一场大火烧毁,乙遂要求甲偿还借款,而甲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对此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 甲可以用副食品厂获得的纯利3万元中自己应得的一份偿还乙的借款

B 甲可以将自己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乙,以抵销部分债务,但须经其他两人同意

C 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副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自己对甲的债权

D 甲可以自己决定将自己的出资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清偿甲的债务

【答案】:D

【解析】:

[考点] 合伙企业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2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43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依此,ABC项都是正确的方式,而D项违反了本法第24条的规定。

4.债务人杜存刚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向债权人陈锦履行合同,要交付小站大米 100吨,但是债务人杜存刚却在约定交货地点找不到陈锦,其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将标的物大米提存。那么陈锦领取该被提存的小站大米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

A 1年 归国家所有

B 2年 交还杜存刚

C 2年 交还陈锦

D 5年归国家所有

【答案】:D

【解析】:

[考点] 提存

[解析] 本题实际上是直接考查了《合同法》第104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依此,可知D项为正确答案。

5.孙某将自己的住房一套借给同事吴某居住,后单位分给吴某住房,当时孙某出差去外地,吴某将孙某的住房出租给自己的朋友赵某,月租金1000元。孙某出差回来后,吴某将此情况告知孙某,孙某虽然很不高兴,但表示同意将住房出租给了赵某,孙某表示同意的行为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A.支配权 B.形成权 C.请求权 D.抗辩权

【答案】:B

【解析】:

[考点] 形成权的概念

[解析]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果的权利,追认权系形成权的一种。本题中正是孙某的意思表示追认了吴某的行为,使得租赁行为合法有效。

6.张三和李四是邻居。2002年5月张三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还其借款6000元。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二发现案情复杂,不是简单的借款纠纷,而是因合伙购买机器引发的纠纷,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进行书证笔迹鉴定。在此种情况下,案件如何处理

A 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B 终结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提起普通程序之诉

C 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另行计算

D 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答案】:D

【解析】:

[考点] 简易程序

[解析] 《民诉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据此,应选 D项。

7.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以下情况中,哪一个构成审批机关拒绝批准的正当理由

A 所发行债券全部为无记名债券

B 该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6500万元

C 在B项前提下,该公司的债券发行额,上次为1500万元,本次为1000万元

D 该公司上次发行债券的实际募集率为95%

【答案】:D

【解析】:

[考点] 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解析] 《公司法》第157条:“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由此A项合法,不成为拒绝理由,依题意,不当选。

《证券法》第16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BC项符合发行条件,不当选。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由此D项不符合条件,当选。

8.甲超市与乙食品厂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食品厂应在农历八月十五日前两周,向甲超市交付各色月饼1万盒。依照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下列陈述错误的是:

A 如乙食品厂发生重大火灾,致乙食品厂机器及全部成品、原料烧毁,则甲超市有权解除合同

B 如乙食品厂发生重大火灾,致乙食品厂机器严重损坏,乙食品厂要推迟1个月履行合同,甲超市有权解除合同

C 如乙食品厂发生重大火灾,致乙食品厂不能按时交货,甲超市有权解除合同,但因该损失系不可抗力所致,故甲超市无权要求食品厂赔偿损失

D 如乙食品厂发生重大火灾,致乙食品厂机器及产品严重受损,乙食品厂仅能按时交付6000盒各色月饼,甲超市应当接受,不得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

[考点] 合同解除的条件

[解析] 设乙食品厂发生重大火灾,致乙食品厂机器及其他成品、原料严重受损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乙食品厂必须推迟1个月履行的,因月饼系时间性要求极强的食品,推迟1个月履行,会严重损害甲超市利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甲超市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甲超市有权要求乙食品厂赔偿损失。参见《合同法》第94、97条。

9.费里德驾驶新款富康轿车经过双榆树豪华住宅区时,突然有一花盆从楼上坠下,当即将费里德驾驶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碎,费里德脸部也因此受伤。事后,费里德经调查得知,花盆是从某号楼1389室的窗台上坠落的。于是,费里德即与该房主李湖海交涉赔偿事宜,但李湖海不愿意赔偿。费里德遂诉诸法院。关于本案的举证责任的叙述,正确的是:

A 本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此费里德对于本案不负任何证明责任

B 李湖海应当证明他对于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

C 费里德应当证明李湖海对于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有主观过错

D 本案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属于李湖海

【答案】:B

【解析】:

[考点] 举证责任倒置

[解析] 建筑物上的物件坠落致人损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受害人应当证明自己因物件受到伤害。而被告则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参见《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0.王二与周三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王二卖给周三钢材5万吨,周三转手将这些钢材卖给了吴某,吴某接到钢材后,发现该财产有严重质量问题。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查明王二和周三的买卖合同中有一个仲裁条款:若因该合同发生争议,提交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则本案中王二的诉讼地位可能是:

A 被告

B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 不应参加诉讼

【答案】:D

【解析】:

[考点] 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禁止情形

[解析] 《人民法脘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吴某起诉只能以周三为被告,因为其与王二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王二不可能作为被告;王二本来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又由于其与周三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因此也不能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其在该诉讼中不能参加诉讼。

11.甲、乙两人系同事,甲曾委托乙创作一剧本,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乙按时完稿交甲审阅,甲看后让乙再做修改。后甲因工作关系调到他省工作,乙修改完作品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甲知悉后,提出著作权属于自己。依法律规定,此剧本的著作权属于谁

A 甲、乙均不享有

B 甲、乙共同享有

C 甲1人享有

D 乙1人享有

【答案】:D

【解析】:

[考点] 著作权的归属

[解析]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设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题中,甲、乙没有订立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因此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乙享有。依此,D项正确。

12.甲公司因业务发展分立成丙公司和丁公司,双方约定原欠乙公司1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负责偿还。后因丙公司无力偿还,发生纠纷依法该笔债务应如何偿还( )

A 由丙公司偿还

B 由丁公司偿还

C 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连带责任

D 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按份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分立后,其债务承担,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的,由分立后的法人负连带责任。分立法人之间的协议对债权人不具有效力。故本题选项为C。

13.甲和乙按份共有房屋3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现丁要向戊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3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卖给乙

C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卖给丙

D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将继续存续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共有物的先租后抵及优先购买权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的抵押,抵押有效。在先租后抵的情况下,依《担保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受让人继续有效。如果按份共有人转让按份共有份额,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依据《合同法》规定,亦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故本题选项为C。

14.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笑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对报社的行为定性中,正确的有( )。

A 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 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C 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D 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新闻报道的侵权问题。新闻报道也不得披露他人的隐私。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的姓名,不属于侵害姓名权的问题。甲自残无名指,与报社的新闻披露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侵害身体权。故本题选项应为D。

15.1995年3月黄某将一幅价值6万元的名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某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装裱店通知黄某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某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退还给黄某。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 黄某与装裱店之间的合同系承揽合同

B 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

C 黄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D 装裱店通知黄某支付费用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承揽合同、留置权、违约责任问题。依《合同法》第252条、第107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担保法》第82条、第87条规定,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故本题选项为D。

历年信用社考试题

1.《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A )。 A.不得低于8% B.不得高于8% C.不得低于10% D.不得高于10%

2.下列有关商业银行贷款的表述不正确的是(C )。 A.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B.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等进行严格审查 C.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只能要求保证人归 还保证金或该担保物优先受偿,不能要求保证人归还利息 D.商业银行不能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

3.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机构是(B )。 A.中国人民银行 B.银监会 C.中国证监会 D.中国银行业协会

4.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包括(C )。 A.中国人民银行 B.银监会 C.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 D.中央汇金公司

5.2007年3月20日,(D )挂牌。 A.渤海银行 B.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 C.上海银行 D.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6.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以经营(D )业务为主。 A.经营租赁 B.转租赁 C.租赁 D.融资租赁

7.经济增长是指一个特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 C )的增长。 A.经济产出 B.居民收人 C.经济产出和居民收入 D.经济收入

8.物价稳定是要保持(D )的大体稳定,避免出现高通货膨胀。 A.生产者物价水平 B.消费者物价水平 C.国内生产总值

9.衡量通货膨胀时用得最多的消费者物价指数是指一组(B )的商品价格的变化幅度。 A.出厂产品批发 B.与居民生活有关 C.与生产和消费有关 D.出口和进口

10.金融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的促进作用不包括(B )。 A.能够在很多方面直接促进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 B.银行上市发行股票,其股票和债券的价格会影响商业银行的 经营管理,尤其是可能导致银行经营管理者的短期行为 C.为商业银行的客户评价及风险提供了参考标准 D.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能为商业银行提供大量的风险管理工 具,在市场上通过正常的交易来转移风险

11.中央银行在市场中向商业银行大量卖出证券,从而减少商业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引起货币供应量减少、市场利率上升,中央银行动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是(A )。 A.公开市场业务 B.公开市场业务和存款准备金率 C.公开市场业务和利率政策 D.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政策

12.银行在进行客户信用评级时应采取(D )的评定方法。 A.定性分析 B.定量分析 C.定性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D.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13.我国目前个人住房贷款利率(B )。 A.下限放开,实行上限管理 B.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 C.上下限均放开 D.实行上下限管理

14.(C )又叫做辛迪加贷款。 A.项目贷款 B.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C.银团贷款 D.贸易融资贷款

15.(B )是指银行凭借获得货运单据质押权利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项下或出口托收项下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 A.进口押汇 B.出口押汇 C.保理 D.福费廷 D.物价总水平

16.从业务运作实质来看,福费廷就是(C )。 A.保付代理 B.银行保函 C.远期票据贴现 D.质押贷款

17.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对象为(B )。 A.场内市场机构投资者 B.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C.场内市场个人投资者 D.国有大中型企业

18.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金融债必须获得(B )的行政许可。 A.国务院 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D.中国银行业协会

19.看涨期权买方的最大损失为(B )。 A.零 B.期权费 C.无穷大 D.都不对

20.期权的卖方由于具有将来为买方承兑选择权的(C ),所以应( )一笔期权费。 A.权利,得到 B.权利,支付 C.义务,得到 D.义务,支付

21.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其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A )而取得资金的业务行为。 A.金融同业 B.中央银行 C.出票人 D.承兑人

22.在银行为国际贸易提供的支付结算及带有贸易融资功能的支付结算方式中,通常用(C )。 A.本票、汇款、信用证 B.本票、信用证、托收 C.汇款、信用证、托收 D.汇票、信用证、支票

23.汇款的三种方式中,(A )多用于用款和大额汇款。 A.电汇 B.票汇 C.信汇 D.电汇和信汇

24.(A )广泛使用于非贸易结算,或贸易从属费用的收款等。 A.光票托收 B.跟单托收 C.出口托收 D.进口托收

25.商业银行的代理业务不包括(C )。 A.代发工资 B.代理财政性存款 C.代理财政投资

26.关于商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 A.所有商业银行都可以开办基金托管业务 B.基金管理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基金托管费 C.基金公司办理有关资金清算、资产估值、会计核算等业务 D.商业银行不能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7.银行的经营目标是股东价值最大化,反映银行是否达到这一目标的主要财务指标之一是银行的资本利润率,公式为(D )。 A.净利润/总资产 B.总资产/股东权益 C.净利润/总收入 D.净利润/股东权益

28.《商业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经营“三性”原则的表述顺序是(D )。 A.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 B.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 C.效益性、流动性、安全性 D.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29.市场约束是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其运作机制主要是依*( B )的利益驱动。 A.监管机构 B.利益相关者 C.高级管理层 D.风险管理部门

30.商业银行创新中,最经常、最普遍、最重要的内容是(D )。 A.制度安排创新 B.机构设置创新 C.管理模式创新

3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A )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资金来源。 A.出票人 B.背书人 C.保证人 D.承兑人

3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背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 A.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 行为 B.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C.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 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所有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3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各种票据行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C )。 A.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B.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 行为 C.承兑是指汇票出票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 行为 D.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34.下列不属于《票据法》中所指的票据的是(C )。财富网版权所有 A.汇票 B.本票 C.发票 D.支票

35.《担保法》于(B )年通过并实施。 A.1993 B.1995 C.1997

36.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D )。 A.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的百分之五十 B.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 C.债权消灭,抵押权继续存在 D.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 为抵押财产

3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B )起生效。 A.合同签订之日 B.登记之日 C.登记之日后一日 D.合同中约定之日

38.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中,(B )。 A.可以向公司董事的亲属发放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 件的担保贷款 B.可以以稍高于中央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提供贷款 C.可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直接用于发放贷款 D.可以向银行其他业务客户中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

39.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诈骗银行贷款的是(A )。 A.某企业将价值100万元的厂房抵押给银行获取了100万元贷 款,此后,该企业先后两次将该厂房抵押给其他银行获取相 同数额的贷款 B.某企业与银行协商,企业缩短还款期限,提前还款,从银行 取得相对较低的利率C.某企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与银行协商延长还款期限D.某企业以高利率向职工借款,用于公司经营

40.以下哪种行为是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的( B )A.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向上浮动B.使用作废的信用证C.村镇银行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D.银行工作人员在填写存单的时候使用不规范的字体 D.1999 D.金融产品创新 D.代销开放式基金

41.下列行为没有违法的是(D )。A.某公司根据自身资金需要,吸收社会公众存款B.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C.银行工作人员为不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出具资信证明D.银行根据客户的指示,运用客户资金进行债券投资

42.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是(D )。A.购买假币者B.金融机构C.货币D.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43.下列关于金融犯罪说法错误的是(A )。A.金融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一定是故意B.金融犯罪不一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C.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D.金融犯罪的主体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

4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侵犯的客体是(B )。 A.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B.国家对金融机构的准人管理制度 C.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D.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45.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C )的行为。 A.本机构他人的财物 B.其他机构他人的财物 C.公共财物 D.都对

46.下列银行业犯罪中,其主观方面不是故意的是(D )。 A.受贿罪 B.票据诈骗罪 C.变造货币罪 D.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7.张某是银行的一名职员,一次偶然机会张某发现该银行以低于规定利率向客户发放贷款,这种情况下,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张某认为(D )。 A.该情况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行为,不用大惊小怪 B.这件事情与自己关系不大,不用理会,做好自己的事情就可 以了 C.自己也加入这种低利率放贷活动,并利用这种机会给自己的 朋友提供贷款 D.应当向所在机构有关部门报告,或向监管部门举报

48.某上市银行职员沈某与另一家上市银行的职员林某在一次聚会中认识,作为银行业从业人员,他们(C )。 A.可以通过邮件交换各自银行已在网上公布的财务数据,以及 将要公布的信息 B.只能交换对某些客户的评价,不能交流有关客户的具体数据 C.可以一起参加学术研讨会 D.可以稍带夸张地宣传所在机构的优势

49.某银行的工作人员在与另一银行的工作人员接触时遵守职业操守规定的正确做法是(D )。 A.为不落后于对方机构,经常打听对方所在机构正在酝酿但尚 未公开的重大战略决策 B.在对方临时离开办公室的空闲期间,随手翻看对方书架上的 图书和文件资料 C.为给客户提供更全面的市场信息,在下班时间约见对方,询 问对方银行近期将要推出的新产品设计思路等信息 D.与对方深入探讨行业及市场发展趋势的过程中,避开与所在 机构商业秘密有关的话题

50.《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由(C )负责解释。 A.各银行党委 B.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中国银行业协会 D.中国人民银行

51.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D ). A.金融机构 B.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C.金融工具 D.金融管理秩序

52.李某的朋友张某长期从事假人民币的买卖,关于李某的下列行为说法正确的是(D )。 A.可以只帮助张某运输而不买卖假人民币,不会构成犯罪 B.可以从张某处以低价购买假人民币自己使用,不会构成犯罪 C.可以以朋友身份协助张某共同出售,只要不收取报酬就不会 构成 D.行为都构成犯罪

53.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客体不包括(A )。 A.货币 B.委托收款凭证 C.汇款凭证 D.银行存单

54.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哪一项不是金融诈骗的违法行为( B ) A.编造引进资金的理由从银行贷款 B.上市公司董事长变更,没有进行披露 C.自制信用卡从银行提款机提款 D.提供不完整的财务报表,以获取银行贷款

55.下列哪个选项不是银行业从业人员的六条从业基本准则(B ) A.诚实信用、守法合规 B.信息保密、熟知业务 C.专业胜任、勤勉尽职 D.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公平竞争

56.下列哪一项是银行客户经理在给客户推荐产品时不必熟知及详细解释的知识( D ) A.产品的特点 B.产品的风险 C.产品的有效期 D.产品的设计过程

57.银行业从业人员面对客户的时候,哪一项是不应该做的( C ) A.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无法满足的应当耐心说明 情况 B.不歧视客户,公平对待不同民族、性别、年龄的客户 C.热情地为客户服务提供咨询方案,包括向客户提供规避监管 的建议 D.为客户信息保密

58.银行业从业人员在销售所在机构代理的产品时,不宜(B )进行披露。财富网版权所有 A.采取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对风险 B.对购买此产品的其他客户名单 C.对本机构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 D.对被代理机构所承担的最终责任

59.下面选项中,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中“协助执行”的有关规定理解错误的是(B )。 A.了解金融机构和个人在协助执行中的有关职责 B.了解为客户提供协助执行服务的义务 C.了解协助执行的法定程序 D.了解哪些机关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客户资产

60.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可以(C )。 A.将银行的电脑带回家中自己使用,离职的时候不归还 B.利用职务便利为朋友办事,朋友以一定财物回报 C.劝阻同事行贿受贿 D.都可以

61.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宗旨是:“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B ),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A.信用水平和业务水平 B.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C.信用水平和道德水平 D.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

62.下列属于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是(A )。 A.银行业务员将银行垃圾堆里客户开户时填写作废的表格收集 整理,送给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朋友 B.小李和小王分别就职于两家银行,都从事公司业务,为了拓 展业务和互相帮助,两人经常交流产品知识和行业新闻,研 究服务技巧 C.反洗钱检查机关依法进入银行查询某账户的大额交易情况, 银行工作人员为配合其工作,提供了客户的大额交易信息 D.某银行个人金融部将部分存款客户的财务信息转给本行信用 卡中心,供信用审批人员更准确地评估个人信用风险

63.银行业从业人员(A )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A.不可以 B.可以 C.经内部调整可以 D.经过适当批准可以

64.某银行信贷员经手其父亲所在公司的一笔贷款项目时,应该( A )。 A.向银行管理层披露所处关系 B.公平对待,不必向银行披露所处关系 C.以优惠利率发放贷款 D.建议父亲去其他银行申请贷款

65.某银行从业人员在得知一位重要客户的女儿就读于音乐学院后,便赞助其女儿出国参加维也纳新年音乐会的全程费用。这种做法(D )。 A.如果不使客户感到一定要有业务成交义务的话是可以的 B.是为了培养高级音乐人才,是为文化艺术事业做贡献,值得 鼓励 C.如果近期没有业务交易,可算作朋友间的友好往来 D.属于行贿

66.某企业原是A银行客户经理的大客户,后因与B银行的客户经理建立了良好的个人关系而成为B银行的客户。A银行客户经理(C )。 A.暗示给企业负责人回扣,争取拉回客户 B.对企业负责人揭发B银行在某些业务领域的弱点 C.继续与企业保持联系,递送有关A银行的产品介绍 D.拒绝企业对A银行的询价要求,以防专有关信息落入B银行

67.商业银行不得将同业拆入资金用于(A )。 A.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投资 B.弥补票据结算不足 C.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D.弥补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

68.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商业银行办理业务的规定正确的是(C )。 A.商业银行可以在没有客户办理业务的时候自行缩短营业时间 B.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不能收取手续费 C.商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压单 D.商业银行可以任意降低利率来发放贷款

69.(B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年满18周岁成年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 B.不满10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 D.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 70.合法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A )。 A.被代理人 B.代理人 C.第三人 D.代理人和被代理人

71.下列关于合同的法律特征表述错误的是(B )。 A.订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B.合同可分为当事人平等自愿订立的协议和上级单位向下级单 位下达的强制规定 C.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 目的 D.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7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C )。 A.分公司、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 B.分公司、子公司都不具有法人资格 C.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D.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73.某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经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合计2亿元。该企业所欠税款为5 000万元,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5 000万元,欠银行1.5亿元,则银行可以收回的债权为(C )。 A.2亿元 B.1.5亿元 C.1亿元 D.5 000万元

74.《票据法》最早于1995年5月通过,现行的《票据法》于(C )年8月28日通过修正并开始施行。 A.2000 B.2002 C.2004 D.2006

7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 A.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B.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C.保证合同无效 D.保证人任意选择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76.以下行为尚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有(C )。 A.以自制人民币换取真币 B.出售自制人民币 C.在不知是假币的情况下使用了假币 D.帮助朋友运输了假币,但数额较小

77.张某使用信用卡过程中,超过规定的限额进行透支达10万元,发卡银行再三催讨欠款,张某故意不予理会,经银行核查,张某完全没有偿还能力。张某的行为(C )。 A.是合法的,因为张某使用的是自己的信用卡,而信用卡本身 就是具有透支功能的 B.是合法的,因为张某没有伪造、使用作废的或冒用他人的信 用卡 C.是不合法的,因为张某恶意透支了信用卡 D.是不合法的,因为张某冒用了他人的信用卡

78.银行工作人员在得知客户资金是走私犯罪活动所得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 A.可以为其提供资金账户 B.可以为其将财产转换为金融票据 C.可以为其将资金汇往境外 D.三种做法都不合法

79.以下关于行贿、受贿说法正确的是(D )。 A.为上级领导子女留学承担学费不算行贿 B.行贿只是个人的事情,单位不构成行贿 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即使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也不可能减轻其 处罚 D.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 当交公而不交公的,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80.以下机构从业人员中,必须遵守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不包括(B )。 A.村镇银行工作人员 B.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C.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工作人员 D.信托公司工作人员

司法考试有哪些课程

1.关于司法考试如何考、谁能考的问题。

关于司法考试如何考、谁能考的问题,事实上《办法》已做规定。其第6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其第4章规定了报名条件。其中,第4章第3条第4项中把“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作为报名条件之一。《法官法》第9条第6项规定的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专业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专业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检察官法》第10条第6项规定的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专业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专业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律师法》第6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律师法》第8条规定,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之一就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透过上述规定,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1.《法官法》第9条第6项、《检察官法》第10条第6项规定的是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条件之一,那么,这一条件是否是报名条件?对于那些在校四年级的本科生及没有司法实践经验刚毕业的本科生能否报考?

2.《律师法》显然是将报名条件和执业条件分开的。报名的学历条件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学历的。按照《律师法》的报名条件,只要能报考法官、检察官就一定能报考律师,但是符合《律师法》的报名条件却不符合报考法官、检察官的条件。而设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初衷之一正是在于“统一”,这样就违背了其初衷。

事实上,按照《办法》第13条规定的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就等于还是以前报考律师的条件。这样使得设立司法考试制度的宗旨落空。

那么如何解决怎么考,谁能考的问题呢?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真正明确设立司法考试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实现职业法律者选拔的精英化,找出精英职业法律者应具备的职业素养,什么样的人,如何测试这些人才能测出这些素养。正如汉密尔顿所言,“由于人类弱点所产生的问题,种类繁多,案件浩如瀚海,必长期刻苦钻研者始能窥其堂奥。所以,社会上只能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官。”2另外,法律职业又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职业,它要求司法者必须将抽象的深奥的法条变成生动的、具体的、现实的判例。这种从抽象到具体,从书面到个案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依赖于司法者贯彻和落实法律规范的实践能力。除此之外还要求司法者具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和社会经验,具有优秀的人品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具有广博的知识结构。总之,职业法律者应是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和有道德的法律专业人才,应将司法考试设置为最难的考试从而对职业法律者进行筛选。

显然,要通过考试全面准确地测试出职业法律者应具备的法律知识、能力、司法经验、职业伦理绝非易事,同时更不是一次考试所能完成的。如果让一名刚毕业的本科生奢谈司法经验和司法职业道德,无疑是天方夜谭;如果司法考试不向所有学习法律并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者开放又显失社会公正(如一名专科法律毕业生),同时也不顾现实国情。在我国,本科教育暂时还未达到普及化,目前介于精英化向普及化的过渡阶段。另外,我国除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外还有大量其他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如警察、司法行政人员、法医、法院、检察院的书记员、人大、行政系列的法制办、银行、保险等金融系统的法律事务处(科),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室,即使是公务员亦应依法行政。如果把所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比作金字塔的话,那么法官、检察官、律师则是塔顶,其余则是塔基。因此既要有对塔顶的测试也应有对塔基的测试。由这二次测试构成统一的司法考试。设计二次考试亦非本人独创。大陆法系的日本和德国即如此。日本《司法考试法》规定,司法考试分为二次。第一次考试在每年1月举行。这次考试的目的是判断是否具有能够参加第二次考试的修养和大学毕业程度的一种预备考试。所以,只有第一次考试合格者才能参加第二考试。第二次考试以法律科目为中心,目的是判断希望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者是否具有必要的法律学识及应用能力。日本司法考试号称是全国最难的考试。3德国自1878年起,实行法官、律师从业资格一体化的国家考试制度,同时须经二次国家考试,才能授予资格。第一次国家考试是在大学法律专业学习三年半之后进行的,名曰取得“实习文官”资格的考试。第一次考试合格者,可以取得“实习文官”的资格,但不能充任律师。如充任律师,仍需参加两年半的实习(实习内容有律师、法官、检察官及公司、银行等业务),约经10个月的准备之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名曰取得“候补文官”资格的考试。4 特别要指出的是日本的司法考试并没有学历要求,凡日本国民均可报考;德国国民在大学法学院学完七个学期的课程即可参加司法考试。很少有人为此批评这两个国家职业法律者的素质;相反,日本、德国当代法律职业者素质之高,世人有口皆碑。

我国国内亦有学者赞成二考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认为将整个考试分作两个部分,即侧重对大学期间所学基本知识进行考查的第一次考试和侧重运用法学知识与技术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第二次考试。5中国律师考务中心的夏露曾撰文认为,将律考分为二次进行,首次考试主要测试法学理论基础,合格后依照司法部或全国律协统一制定的培训计划参加实习,而后参加第二次考试,内容主要是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及格后方可取得执业律师资格。

另外,笔者之所以主张采取“二考制”还有三点理由。

第一,出于考试本身技巧及考试公正考虑。对一名在校四年级的大学生,考查其司法实践能力及职业道德与对一名有三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律本科生相比显然不公平。前者对司法实践和经验及司法职业伦理几乎无从谈起。另外,让命题者既要测试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还要测试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要想全面准确地测试出一个人的真实水平实属不易。

第二,“二考制”还能缓解目前司法考试制度运作不成熟的问题。设立司法考试制度的意义和影响无疑是深远的、巨大的,但由于来得急,在各方认识不到位、理解不全面和准备不充分情况下就必须实施,因此显得仓促应战。从极其简陋的《办法》即可看出这一点。现在先进行第一次考试,待各方讨论、理解司法考试制度透彻及准备充分后再进行第二次考试,就显得更为合理;因为第二次考试是终考,最关键。

第三,是现阶段司法人员实际情况的要求。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均衡。有些偏远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甚至还没有法律本科生。这些地区如果确需任命初任法官和检察官,可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依据,任命那些已通过第一次考试的人员。

故此,笔者建议司法考试实行“二考制”。第一次重点考应试者所学的法学基本原理、法学基础知识和现行法律规定。第一次考试试题以客观题为主兼及主观测试题。第一次报考条件不受学历的限制。这样可鼓励那些自学法律成材者。第二次考试,主要考应试者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职业道德同时兼顾法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的测试。第二次考试的试题既要有客观性试题更要有主观性试题。第二次考试报名条件的学历底线和司法实践经历严格限制在《法官法》第9条第6项及《检察官法》第10条第6项所规定的条件。

2.关于考什么的问题。

笔者之所以将考什么放在怎么考、谁能考之后,是因为只有确定了前者,才能解决好后者的问题,同时这两者如何实施均取决于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应具备什么样的职业素养。事实上,考什么《办法》已有规定。《办法》第7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此既要对其进行学理解释,还有必要对其进行扩大解释。正如笔者前文所说,要实现司法考试的科学化,首先要分别找出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各自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然后再找出他们之间的共同点,重点测试其共同部分,同时兼顾各自不同之处。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可以认为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审判,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但也包括立案、审监、执行等工作。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包括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自侦案件进行侦查,批准逮捕和监督判决、裁定的执行等等,但其最主要的工作是从事刑事检控工作。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与法官、检察官不同的是其业务范围,既包括诉讼业务,更有非讼业务。其业务范围不仅涉及司法领域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问题,而且还涉及大量非诉讼的金融、房地产、企业顾问、谈判、知识产权等工作。可以说从他们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看,律师、检察官、法官依次减少,但从职业和业务的要求看,对法律知识掌握的深度和运用的能力法官应高于检察官,检察官应高于律师。从职业和业务角色来看,检察官主要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律师主要是为他人提供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同时具有有偿性,因此更倾向于顾及涉案当事人的利益;而法官主要是居中裁判,只听命于法律,消极、被动、中立、独立、超然、理性,而检察官和律师的工作更要求他们积极主动。下面笔者分述做好这三个职业需要的职业素养。

就法官来说,要做好一名名符其实的法官,他至少要具备这几方面的要求。一是较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二是职业能力。任何原理的学习均在于运用,法律是一门经世致用之学,它融合着人类的法律经历与法律经验,技术性是其中突出的内容。这种技术性主要体现为:(1)对法庭的驾御和指挥能力;(2)法律问题的分析、识别与判断能力;(3)法律渊源的识别能力;(4)法律注释和解释能力;(5)法律逻辑推理和说理能力;(6)书面语言表达能力;(7)法律漏洞的补救和均衡利益的能力。三是司法经验。四是职业道德。

就检察官而言,要做一名称职的检察官,其应具备以下素养。一是扎实的法律功底;二是丰富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三是迅速的反应和应变能力;四是较强的收集、判断和运用证据能力;五是对案件的整体把握能力;六是稳定的心理素质;七是较强的口头和书面语言表达能力;八是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九是高尚的检察职业道德。

就律师而言,一般来说,要做好律师的工作除了具备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外,也应有从业经验,遵守职业道德。就业务素质而言,一是律师应有比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对有关法律、法规应比较熟悉,对基本部门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应很好地掌握;二是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超强的纠错能力;三是善辩的口才和一定的应变能力;四是必要的写作水平;五是律师还应是一个杂家,要求其具有广泛的知识结构包括经济、科技、外语等;六是良好的人际关系。最后律师还应有一个好的仪表和风度。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尽管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工作的范围和能力的要求,知识面的广度和深度均有所不同,但是他们要从事的职业,都离不开法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的支撑,都要求他们熟练地掌握现行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求他们具有对法律原理的应用能力,对个案的过程的归纳、分析和判断能力,要求他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从业经验,他们的终极目标都是为实现社会正义。

由此可见,如上文指出应将司法考试设为二次,第一次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法律基本原理、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掌握的广度兼顾深度及从事法律职业的潜在能力;第二次考试主要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出发,要测试应试者对法律原理和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能力(如,法律渊源的识别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纠纷能力)另外还要考应试者的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

3.具体落实。

事实上,《办法》的制定为法制化地执行司法考试制度的宗旨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然而这个《办法》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就从考试环节落实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而言,笔者认为有必要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一个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司法考试的中枢,对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指导,而不是“协商”(指《办法》第4条规定,司法部会同高法、高检组成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这个做法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如日本设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德国、法国设司法考试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司法部、法院和检察院或律师机构和法学界指定或推荐的人员组成。

(2)设立一个命题委员会。选拔法律人才是司法考试最重要的功能。考试作为一种测试的手段,在有限的时间和范围能否全面真实地反映出被测试者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关键在于命题是否科学,这里的命题既包括内容也包括反映命题内容形式的题型。而承担这项职责的就是命题委员会。因此可以说,能否成立一个权威的高水平的命题委员会直接关系到司法考试能否取得成功。命题委员会成员不外乎来自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要吸收部分专门研究考试的专家。

(3)关于司法考试的科目及试卷组成

第一次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法学基本原理、法学基础知识、现行法律、法规掌握的情况,同时测试应试者的认识论、方法论、世界观、职业信仰;第一次测试主测知识兼顾应用,突出知识面的广度兼顾深度和综合应用能力,第一次考试,可分五张试卷,满分500分,每卷100分。试卷一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宪法、法学基础理论、国际法、国际私法、世界贸易法、职业信仰等。设置此份试卷的功能使考生具有正确的世界观、方法论、认识论、具有法律职业信仰,也就是用这些世界观、职业信仰和理论法学指导应用法学;试卷二为民商法学包括民法、民诉法、合同法、婚姻法和知识产权法等。试卷三为刑事法学包括刑法、刑诉法及其有关刑事和刑事诉讼方面的单行法规和司法解释;试卷四为行政法学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之所以将行政法学设置为一份试卷,笔者认为,这一设置能反映时代发展的要求。如果说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刑法时代,资本主义社会是民商法时代的话,那么现代社会更强调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时代。故此,特设之。试卷五是综合考试,考应用法学,重点考民商法的应用,同时将实体法与实体法融合,程序法与程序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渗透,民事、刑事、行政交叉,突出综合考查。笔者之所以如此设计,是根据自身的体会。笔者曾亲手办理一件民事申诉案。申诉人因被绑架打下一张1万元的欠条给绑架者。事后绑架者根据此欠条告到法院,法院仅据此判决被绑架者败诉,偿还1万元人民币给绑架者。此案在社会影响极坏。假如承办人知道此案应属于刑事案件,应建议先以刑事案件立案,然后查明事实再进行处理,就不会做出上述错误的判决。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行政、刑事、民事交叉案件,如果只懂某个部门法则无法全面胜任办理案件的工作,尤其对从事审监部门的工作的人员来说更是如此。

第二次考试测试应试者对法学原理、法学基础知识的应用即考其职业能力,同时还要考其职业道德,即从职业素养上考查,包括职业道德,考其深度,考其应用,考其综合,考其思维过程等。第二次考试试卷可采用4+X的办法,试卷一为民事法学;试卷二为刑事法学;试卷三为行政法学;试卷四为职业道德和职业实务;试卷五让考生任选一组科目,(如,第一组为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法,第二组为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第三组为商事法学含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保险、证券等 ,第四组为知识产权法含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第五组为经济法学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等,第六组为环境和环境保护法,第七组为公证及基层法律实务,第八组为法医和司法鉴定业务,第九组为公安业务,第十组为法律英语)。笔者之所以这样设计,是为应试者择业或选拔者挑选人才提供一个参考依据。比如一个人既通过了第二次考试又在试卷二刑事法学中得了高分,他可以选择检察官的职业。如果一名考生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并主打环保官司的话,他可以在试卷五中选择环保法。这样还有一大好处是节约考试成本,克服与法律有关职业资格考试过多的现象(如,公证员、证券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等从而为这些资格找到了一个“平台”)。

(4)关于试题的设计

谈到关于试题设计的问题,不得不提及以往的律考试题。由于司法考试具体由司法部实施,加之继承的问题,以往律考试题的出题风格势必带着惯性影响者司法考试试题的设计。应该说,自1986年首开律考先河以来,历经12次的考试,试题的设计越来越规范,越来越成熟。主要表现为,试题的设计由分散到集中,由易到难,从简单到复杂(从最初只考一条法规到一组法规直至跨部门法交叉)。试题题型基本成型,主要是单选、多选、不定向选择题、案例分析和法律文书制作题。但通观历届试题,尤其是近几年试题,仍存在以下问题要解决。

第一,过分考查记忆的内容,表现突出的是考司法解释过多。

第二,对考生文字表达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考查不够,特别是运用现有案情、证据,分析案情,运用证据说明事实的能力不够。

第三,当年考题内容未反映出法学研究的新成果,未反映出时代的发展对法律职业提出的新要求,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入世、司法国际化、环保、知识经济等。

第四,综合考查试题不够多。

第五,题型不健全。

针对上述问题,加之新的试题设计要反映出司法考试的新特点。笔者认为将司法考试设置为二次。根据这两次考试的不同特点,分别设计试题的内容和相应的题型。具体如下:

第一次考试试题设计的原则应是:一是知识当先兼顾应用;二是覆盖面广综合考查;三是紧扣大纲基础为主;四是难度适中照顾多数;五是题型客观不贬主观。总之,试题的设计要反映出法学教育通材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和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重应用的基本思路。7第一次考试的题型基本可承继律考的试题题型,以客观题和机器阅卷为主,同时可增加填空题以考查应试者对法学知识掌握的准确度。第二次考试的试题设计的原则是考理解、考应用、考能力、考综合(如,2000年试卷四第二题涉及的法律有《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跨经济法学、商事法学和民事法学)、考倾向(即综合当前的各种情况决定命题的倾向,如,2002年试题的设计应有利于在职的法官和检察官,因为当前需要任命初任法官和检察官的数量较大;2003年应倾向于办理涉外案件人才的选拔,因为中国已入世)、考新内容(即当年大纲与前一年大纲不同之处)、考深度、考难度。关于考能力和应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认为要加强文字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的考查力度。8题型设计以主观试题和客观试题平分秋色为易。 在客观试题中可承继律考的选择题。在不定项选择题中,既要有问题群,更要有问题域。如,1999年律考试卷二不定项选择题第(四)题通过4道不定项选择题考查了几乎涉及刑法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全部内容。主观试题除了承继律考的案例分析题和法律文书制作题以外,还可增加一种材料题。尽管这种材料题也有根据案情撰写法律文书的内容,但是它又不完全等同于法律文书制作题,它考查涉及的领域和内容更广更深。这种材料题可提供案情、证据、司法过程等,通过这些材料可考查考生的阅读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纠错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和运用证据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如,可根据此材料写出起诉书、公诉词、答辩状、判决书和出具法律意见书,可找出违反程序法的内容,还可找出证据的瑕疵等)。

(5)关于考生报名和录取

为杜绝考生替考现象,考生报名时务必有数码照相,这项技术目前已在研究生报名中使用。至于录取比例笔者认为第一次考试可在20%至30%。第二次考试录取比例必须控制在5%至10%。

最后,笔者特别强调的是在第一次与第二次考试之间要间隔2年,这2年要求初试合格者必须进入司法实际部门实习,获取司法实践经验。